电子印章是否具有合法性?
可靠的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签名若符合法定条件则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二条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他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
《“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